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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裴某、王某甲敲诈勒索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住河南省光山县城**镇**巷**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敲诈勒索,于2018年9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66********,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新村**角**号**号房间(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城**镇**村**湾)。被告人裴某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8月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5年1月29日经减刑释放;因敲诈勒索于2018年9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裴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光山县,住苏州市相城区**镇**路**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光山县城**镇**街**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被河南省光山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7年3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裴某、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裴某、王某甲三人经事先合谋,寻找疑似嫖娼人员进行敲诈勒索。当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大桥桥堍找到进入桥堍下**浴室的被害人濮某某,后通知被告人裴某、王某甲至现场。被害人濮某某出浴室后,犯罪嫌人裴某、王某甲、张某某先后跟随其至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银行港下支行,由被告人王某甲、裴某上前,以濮某某嫖娼要把濮某某送往派出所相威胁索要钱财,被害人濮某某因害怕,被迫取款8000元人民币(下同)交给被告人裴某、王某甲;该8000元被三名被告人平分。

归案后,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2700元,被告人裴某已退赔被害人 2650元,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赔被害人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裴某、王某甲的供述;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于2020年9月1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裴某、王某甲经事先合谋,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裴某、王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裴某、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伟佳

检察官助理:陆帘晓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裴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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