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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袁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9年8月29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路**号**栋**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将从上家处取得的“六合彩”赌博网站交给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和刘某某、詹某某等人用于“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交收赌资。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收受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18万元。

2017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在其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街**移动电话维修部内接受阮某某、李某乙、胡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2018年8月起,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继续接受上述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后将投注额约人民币15万元上交给被告人张某某。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袁某某收受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9万元。

2017年9月起,被告人苏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经营的佛山市三水区**街**食品店内接受韦某某、陆某某、梁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2018年8月起,被告人苏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甲提供的赌博网站继续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并从中营利,后将投注额约人民币16万元交给被告人李某甲转交被告人张某某。至案发,被告人苏某某收受的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5.电子数据。

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19年11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苏某某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张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袁某某、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委会**村**街**号**层,联系电话1812663****;

2.卷宗八册、光盘八张;

3.移送本案扣押款物一批,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二十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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