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69********,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有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住**镇**家属楼**楼**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四子王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现住**镇**路社区**小区**栋**排**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四子王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恩某某之间有债务关系,2016年6月份恩某某将位于四子王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住房抵债于张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在2016年9月1日前恩某某全家搬离该住房。在2016年11月底因恩某某全家未搬离出该住房,被告人张某某便指派被告人薛某某及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非法入住恩某某该房屋约半个月,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房屋门锁更换,导致当时在该房屋居住的恩某某妻子董某某母子无法入住被迫离开。被告人张某某将该房屋转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传唤证、商品房认购合同、借条、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死亡证明、收条、委托书、判决书。2.证人证言:卜某某、孙某某、武某某、郁某某、长某某、马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恩某某、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薛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一年,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四子王旗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光盘陆张;
4.起诉书拾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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