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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蔺某某开设赌场案)_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五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4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渔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小区*号楼*单元**户。因组织微信群成员进行赌博,于2019年2月18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对张某某持有的手机予以收缴,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村*社,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组织微信群成员进行赌博,于2019年2月18日被五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对蔺某某持有的手机予以收缴,同时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五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昵称为“A内蒙古 张某某”的微信号,建立名称为“不见不散”微信赌博群,组织安某某、闫某某等33名群成员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内通过其发布的赌博链接进入房间,以“推对子”的形式进行赌博,并利用微信转账结算赌资共计281113.02元,从中抽头渔利3686.12元;被告人蔺某某在此期间帮助被告人张某某在群内发布群规,进行结算赌资共计94047.44元,从中抽头渔利732.56元

案发后,五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黑色vivoX21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蔺某某黑色苹果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归案说明、交易记录统计结果确认书;2、物证:被扣押的手机;3、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闫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微信群“不见不散”远程勘验笔录;6、电子证据:微信群“不见不散”的电子数据、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蔺某某组建微信群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蔺某某构成一般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蔺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蔺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扣押的被告人张某某、蔺某某的手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珍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被告人蔺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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