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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蔡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1月7 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暂住本市南山区**城**期**栋**房。因抢劫嫌疑,于2020年4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于2020年5月4日有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在北京**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住山东省烟台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广场**座**房。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河南省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暂住本市福田区**路***酒店**号楼**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小区**期**房。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24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新村**栋**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镇**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时代**栋**房。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告人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将案件合并审查起诉。现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3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4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微信名“微某某”)告知被告人蔡某某(微信名“零某某”),之前经常找她们嫖娼后不给钱的男子被害人周某某(微信名“潇某某”)向其要约嫖娼,并要求被告人蔡某某找人教训周某某。被告人蔡某某听后让被告人董某某假装答应,并约周某某到本市福田区**湾**栋**房“约炮”。然后被告人蔡某某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微信名“邓某某”)、王某甲(微信名“C某某”)、赵某某(微信名“满某某”)、王某乙(微信名“小某某”)等人到**湾**栋**房找被告人董某某商量如何教训周某某。

当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和张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等四名男子先后来到上述地址。经商议,由董某某负责带周某某上楼,张某某等四人在卧室等周某某进房。

当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到**湾楼下将被害人周某某接到**房客厅。被害人周某某进入客厅后,董某某让躲在卧室内的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出来,同时指责周某某骗女孩子。之后被告人张某某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一根伸缩棍,被告人王某甲拿着一把扫把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乙用手机将周某某被殴打时的情景进行录像,期间董某某也对周某某又骂又踹,之后张某某又将周某某拉进卧室,并用伸缩棍继续殴打周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负责看管周某某。

当日19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和另外一个男子(身份不详)来到**湾**栋**房。在卧室里,被告人蔡某某打了周某某两耳光,让周某某交代嫖娼不付钱的事实,同时逼周某某写嫖娼不付钱的经过。周某某不愿写,蔡某某、张某某等人就殴打周某某。随后,卖淫女陈某甲来到**房对周某某进行辨认,在陈某甲确认周某某就是嫖娼不付钱的男子后,被告人张某某和赵某某逼迫周某某交钱私了,赔偿嫖资。后来被告人蔡某某和其他人先后离开了**房。被告人张某某让已离开现场的陈某甲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后周某某被迫扫码支付了人民币15000元。交完钱后,21时许,被害人周某某离开24L房。被告人张某某让陈某甲转给其人民币9千元。陈某甲又转给另一名卖淫女嫖资人民币3千元,自己留下嫖资人民币3千元。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同年11月24日,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王某甲。11月25日,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乙。被告人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1月26日,民警经侦查抓获被告人董某某。2020年3月,被告人董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赔偿了人民币两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冯某某、朱某某、林某某、陈某乙、陈某甲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蔡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赵某某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82********)、董某某(电话133*******)、王某甲(电话181********)、王某乙(电话147********)取保候审。

2.公安证据卷共8册,光盘2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

3.涉案手机等证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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