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81********,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蒲某某,绰号“咕咕”,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7198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乡**村**。因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蒲某某在淳安县***镇**公馆**楼房间、**酒店房间内多次组织何某某、余某某、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押“牛牛”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姜某某、余某某、章某某、何某某、占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蒲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和蒲某某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和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韩英
检察官助理:章丽娟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蒲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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