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1119********,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居委会**栋**号。曾因犯盗窃罪,2005年12月31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7月24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撤销原判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1月11日被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中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居委会**冲**栋**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1、2020年8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区**路一宾馆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4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粒(净重约0.09克)给吸毒人员罗某,得毒资500元。
2、2020年8月17日1时许,吸毒人员肖某通过支付宝支付3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株洲市**区**街**宾馆**号房间准备将毒品交给肖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搜缴红色圆形片剂和白色晶状物质混合物0.25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搜缴的红色圆形片剂和白色晶状物质混合物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带领公安民警在株洲市**区**小区**栋**房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刘某某(另案处理)。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74克。
二、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7日凌晨4时许,吸毒人员童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蒋某某购买毒品。当日9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将0.24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放在株洲市**区**楼消防通道处,并通知童某去取。童某取到毒品后以未找到毒品为由将被告人蒋某某约出,被告人蒋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童某处扣押白色晶状物质0.24克。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童敏处扣押的白色晶状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及破案经过、提取笔录、称重、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肖某、罗某、童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与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易莎娜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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