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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蒋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 年6 月18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7 月14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9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村**组。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8 月7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2219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村**组。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 年8 月7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被害人孙某某在徐州地区卖淫,于是准备向其勒索钱财。

2020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蒋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另案处理),由被告人梁某某装作嫖客先行进入孙某某的卖淫场所(徐州市云龙区**公寓楼),确认对方身份后,夺下孙某某手机,接应同伙进入房间,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以“报警抓人”“告知其父母卖淫”威胁被害人,并摔瓶子恐吓对方,勒索孙某某人民币1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投案自首。涉案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蒋某某、梁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某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村**组;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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