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1********,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孟津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9********,汉族,小学,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住孟津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6********,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孟津县**镇**社区。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经预谋后驾驶白色宝骏面包车(车牌号为豫C*****)窜至吉利区**村东侧**大桥工地,将工地上放置的6块钢板盗走,9月3日8时许张某某将所盗钢板以757元卖给被告人陈某某。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6块钢板价值2220元。
2020年9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经预谋后驾驶单排五菱货车(车牌号为豫C*****)窜至吉利区**村东侧**大桥工地,将工地上放置的40块钢板盗走,9月12日8时许张某某将盗窃钢板以6160元卖给陈某某。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40块钢板价值14800元。9月12日20时许陈某某将收购的46块钢板以8630元卖给证人刘某某,从中赚取1713元。追回的33块钢板已发还给被害人夏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到案后主动将所得赃款6917元退至吉利区公安局,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主动将所得赃款1713元退至吉利区公安局,共计8630元。现已将剩余13块钢板做价4810元退还给夏某某,剩余3820元已上交吉利区公安局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钢板来源不明而予以收购,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二人共同故意犯罪,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余杭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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