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河南省虞城县**楼村**号。因肇事逃逸,于2017年6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2日22时17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蓝色“福田”牌重型普通货车沿德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德商公路成武县***镇十字路口南中石化加油站处时,因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周,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安全间距,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御鸟”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逸。当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鲁******号白色“马自达”牌轿车沿德商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周,与事故后倒在路面上的杨某某和“御鸟”牌电动自行车再次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董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后又至现场投案。二次事故最终造成杨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頔

2017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虞城县**楼村**号、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