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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莫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村**城**组**号,租住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单元**房。2012年3月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1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1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6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路**路**号**栋**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街道**号。2017年1月1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6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2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25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2月25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4月12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5月10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住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8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吸食毒品。

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吸食毒品。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莫某某吸食毒品。

二、被告人莫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莫某某在自己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村**街道**号家中容留被告人张某某及魏某某、刘某某吸食毒品。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被民警抓获,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称重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租房协议、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照片、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报告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魏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

2、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

4、被告人张某某、莫某某有劣迹,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一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莫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且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渊

2019年5月1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长沙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樊塘),被告人莫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电话1837489****;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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