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傣族,云南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曾用名范某潇,绰号小林),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猴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傣族,云南省**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春(绰号小春),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彝族,云南省**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小双),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大双),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汉族,云南省**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然(曾用名代某海,绰号鸭蛋),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傣族,云南省**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市**镇**村委会**组**号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本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胡某某、李某春、王某甲、王某乙、代某然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弥勒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18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市**镇**村委会**村公房作客吃饭过程中,因琐事与张某贵、张某富、张某林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随后张某贵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邀约被告人范某某、李某春、胡某某、代某然,王某乙、王某甲等人来到公房对李某甲、李某乙进行殴打,致使李某甲、李某乙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代某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胡某某、李某春、王某甲、王某乙、代某然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胡某某、李某春、王某甲、王某乙、代某然聚集对他人实施殴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代某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胡某某、李某春、王某甲、王某乙、代某然现羁押在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七册,光盘四十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谅解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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