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乡**村**组**室,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范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拖市**村**组**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路**队**楼**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丹江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4日至2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先后在**市、丹江口市采取拉车门等方式盗窃10起,窃得Iphione8Plus手机、西铁城手表、现金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均指:人民币)10610元,其中张某某参与盗窃10起,共计价值10610元,范某某参与盗窃9起,共计价值1046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市**济技术开发区**网吧找在网吧当网管的张某某,范某某在此上网时用鼠标将一台电脑的显示器砸坏,两人害怕赔钱,张某某遂将网吧收银台内的800元钱拿上和范某某一起离开了网吧。
2.2018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在**市务工期间居住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栋**室,两人趁室友不在,将室友李某某正在充电的价值5000元的黑色Iphone8Plus手机盗走。
3.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步行到丹江口市**巷房管局旁,二人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巷房管局路边的一辆棕色宝骏730车门打开,将车内1000余元现金盗走。
4. 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范亚男步行到丹江口市**公司办公楼外,二人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将朱学辉停放在**巷房管局路边的一辆白色福特车门打开,将车内价值2000元的两条黄鹤楼1916香烟盗走。
5.2019年9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步行到丹江口市**巷房管局旁,二人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将马正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东风悦达起亚福瑞迪轿车门打开,将车内两瓶价值200元的五粮液集团“尊酒”白酒和两瓶价值20元的遥之梦酒厂的“中国梦”白酒,及20余元现金盗走。
6.2019年9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步行到丹江口市**办事处**路,二人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将赵坤停放在**路世纪金鑫汽配批发店门前的一辆吉利全球鹰轿车车门打开,从车内盗走一件价值150元的男士上衣和一个价值10元的抱枕。
7.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范亚男步行到丹江口市**大道**小区门口,二人通过拉拽车门的方式将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丰田致炫小轿车车门打开,从车内盗走60元现金。
8.2019年9月1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范亚男步行到丹江口市**大道**小区内,二人通过拉拽车门方式将代洋停放在小区3栋楼下的一辆蓝色宝马轿车车门打开,从车内盗走一块价值1200元的西铁城手表及两个Zippo打火机、一串小叶檀手串、一串荔枝冻石头手串等物品。
9.2019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步行丹江口市**办事处**小区内将贺国林停放小区内的一辆价值150元的山地自行车盗走。
10.2019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步行到丹江口市**大道**门口,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附近的一辆轿车车门拉开欲窃取财物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香烟、手表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丹江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