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河南省舞钢市****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5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河南省**县**镇**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河南省舞钢市**乡**村**社区*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月22日、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7月24日、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7月23日、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至2017年7月底之间,舞钢市****科技有限公司客户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该公司抱车司机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以好充次的方式将公司下脚料掉包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从中收受回扣104052元。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拉拢仓库保管员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同意后,三人采取同样方式将下脚料出售给李某某。截止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又从中收受回扣290173元,前后收受回扣共计394225元,被告人范某某从中收受回扣129200元,被告人李某某自供从中共计获利120000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主动投案。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 颜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退款证明、银行明细等书证;4.视听资料;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处罚。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还具有退还赃款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文生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舞钢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押宝丰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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