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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苏某某等诈骗案)_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巷**号,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马尾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1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经指定管辖,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7月8日、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分别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将被告人苏某某、陈某甲涉嫌诈骗罪一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2019年10月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15日。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杨某某、林某甲(均另案处理)分别组织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陈某甲、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建省龙岩市利用网络实施诈骗,并组建QQ群对账、结算。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退出杨某某为首的网络诈骗团伙,并应被告人陈某甲要求,介绍陈某甲加入该诈骗团伙。杨某某等人主要是以“欣欣贷网贷公司”名义,先通过电话询问被害人是否需要网络贷款,如果对方有意向申请贷款,就骗对方添加微信办理并提供个人信息,之后将对方个人信息录入“欣欣贷”假平台,并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申请贷款进度的相关短信,来骗取被害人信任。之后,以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保险费、利息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直到对方知道被骗后,再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待骗到钱后,再在京东等商城上购买手机充值卡密变现洗白。杨某某负责提供被骗人员的资料和短信平台、虚假贷款网站、手机、手机卡、电脑、无线上网卡、QQ号、微信号等工具,负责将诈骗来的钱款在京东商城上购买手机充值卡密变现洗白并拿钱,且自己也与被骗人员通电话、微信联系骗取钱款;林某甲负责与被害人通电话、微信联系、洗钱;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陈某甲、龚某某等人主要负责打电话给被害人,骗对方添加专门微信号办理,偶尔帮助把被害人信息录入贷款假平台,并按其本人骗取的钱款的20%获得报酬,剩余部分由杨某某、林某甲平分。

2017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4日,杨某某、林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某、苏某某、龚某某共计骗取四名被害人人民币12324.2元。其中:2017年11月21日骗取被害人丁某某人民币3139元、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3139.2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256元、骗取被害人熊某某人民币3790元。其中,被害人熊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某所骗,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系被告人苏某某所骗。

2017年11月28日至2017年12月6日,杨某某、林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某、龚某某共计骗取七名被害人人民币30473.85元。其中:2017年11月29日骗取被害人吉某某人民币4842元、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6245.2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566.45元;2017年12月1日骗取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3248.4元;2017年12月6日骗取被害人裴某某人民币1100元、骗取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币7431.8元、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40元。其中,被害人周某某系被告人张某某所骗,被害人吉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系被告人陈某甲所骗。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马尾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微信截图、交易明细、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的账单、微信账单统计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杨某某、林某甲、龚某某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熊某某、吉某某、徐某某、周某某、林某乙、裴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苏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甲、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共计参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2798.0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甲共计参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0473.8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苏某某共计参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324.2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瑜

检察官助理:薛昕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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