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73********,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该公司主要从事墙体广告、纸箱打码印章等业务,并在“淘宝天猫”“拼多多”开设店铺,刘某某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动物检验印讫章并在网上出售。被告人张某某与花某某合伙在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张某某家中,将收购的生猪在家中私自宰杀并在集市上出卖,二人为了逃避检查于2019年10月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将从他人生猪上拍摄的猪肉检验印讫章通过手机发给刘某某,刘某某在没有资格生产猪肉检验印讫章的情况下,擅自按照花某某和张某某的要求伪造该印章并以16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和花某某,二人在购买假印章后,在私自屠宰的生猪上加盖印章用以对外出售。被告人刘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蓟州区农村农业委员会情况说明、印章照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兴旺
检察官助理:张国栋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花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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