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95号
被告人艾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县,住重庆市綦江县三角镇永安村**组**号。2005年8月24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9月15日刑满释放;2006年9月22日被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1月15日减刑释放;2016年12月6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号。2005年9月1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2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08年5月2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8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69********,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队**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张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艾某某伙同张某于2020年05月08日10时许,驾驶摩托车窜至昆明市官渡区**建筑工地门口,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白色联盟牌电动自行车,后将被盗电动自行车骑至昆明市官渡区**立交桥下路边,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该电动车为盗窃所得而以12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盗电动车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2、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3月28日14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学院*院生活区工地小卖铺旁,盗窃了被害人时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自行车,后将被盗电动自行车骑至昆明市官渡区**立交桥公厕旁,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该电动车为盗窃所得而以13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收购,后将电动车出售。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900元。
被告人艾某某、张某、赵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艾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时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艾某某、张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达人民币64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艾某某、张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艾某某、张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候审;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卷壹册,光盘伍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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