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三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3日因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胥某某,男性,1968年**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6196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附**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30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同年11月5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2月26日、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7年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胥某某在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自身特殊门诊病患身份、资料及其手里掌握的大量特殊门诊病患提供的就诊卡、医保卡、病例等资料,通过在四川省**医院超量开具需要服用药品的处方,大量低成本地从四川省**医院领出各类肾病患者需服用的药品,被告人张某某、胥某某将超量开出的药品及在卿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的药品,出售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非法销售药品金额25万余元。
2019年7月2日,民警将张某某、胥某某挡获,在张某某、胥某某驾驶的车上和住处查获价值86503.67元的药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胥某某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明镜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胥某某现被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8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光盘叁张;
3.提讯证、换押证、量刑建议各壹份;具结书贰份;
4.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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