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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胡某某诈骗、隐瞒犯罪所得案)_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5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租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街道**小区****2018年6月2日因打架被安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月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9********,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虚构为“林某某”的身份,通过婚恋网认识了李某某并取得其信任,成为“男女朋友”。2019年4月5日,张某某邀约李某某登录虚构的云顶国际娱乐城博彩网站,并以该网站存在漏洞可获得高额回报诱使李某某在该网站参与博彩。李某某按照 “林某某”的指导在该博彩网站参与博彩,并赢利。4月8日至9日,李某某先后向张某某所提供的网站充值银行xxxx9账户(户名王某某)转款共计144.8万元。张某某利用洗钱团队将王某某账户内的资金转入被告人胡某某的xxxx8建设银行账户,并安排胡某某将诈骗的钱转到被告人张某甲、被告人张某乙的银行账户中,张某甲、张某乙通过提现、微信、支付宝转款将其账户的钱转给张某某。张某某用赃款购买42.53万元奔驰车一辆,并与胡某某等人用赃款消费。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系恋人关系。2019年1月27日,胡某某明知张某某借用其xxxx8银行卡(以下简称5148卡)接收犯罪所得的款项,胡某某仍提供卡号给张某某使用。2019年4月8日至4月11日,胡某某的银行卡共收到资金148.6457万元。胡某某将上述资金分转到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银行账户。案发后,胡某某退款5万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2019年2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将其办理的一张6214835959562008招商银行卡(以下简称2008卡)借给被告人张某某使用。2019年4月8日至10日,2008卡收到胡某某5148卡转入的101.7万元,张某甲的工商银行xxxx8账户收到胡某某5148卡转入的30万元。张某甲明知上述卡内资金系张某某犯罪所得,仍使用手机银行将2008卡内的钱转入其工商银行xxxx8账户5.98 万元;转入其农业银行xxxx5账户5万元,xxxx7账户1.62万元;转入其邮政银行xxxx6账户16.45万元;转回胡某某5148卡48.0108万元。张某甲将上述卡内的钱取现15万元交予张某某。张某甲帮张某某转移、提现资金共计107.0608万元。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张某甲的银行卡中扣押10.35万元,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被告人张某乙明知被告人张某某转入其银行账户的钱系犯罪所得,仍为其保管、提现、转款。2019年4月8日至9日,张某乙建设银行xxxx0账户收到胡某某5148卡转款11.5万元。2019年4月8日张某乙在长沙取现1.5万元交予张某某;2019年5月8日、5月11日张某乙通过微信转款给张某某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出所登记表、银行账户明细、消费单据、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张某丙、苏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款记录、取款监控视频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转移、取现,涉案金额分别为144.8万元、107.0608万元、1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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