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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胡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园**幢**单元**室(户籍地肥西县**镇**村**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串通投标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身份证号码342130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住合肥市包河区**道**苑**幢**室(户籍地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栋**号附3)。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1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3月12日,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2日补查重报;同年5月27日,本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6日补查重报;2019年2月28日、5月13日、7月25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掌控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串联被告人胡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等,同时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楼改扩建工程”进行投标。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七家公司的投标报价、保证金均由张某某确定和提供。2017年11月21日,该项目经开标、公示,安徽祥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2719025.63元的价格中标,张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袁某某,收取10000元的项目转让费和3%的管理费。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

2、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掌控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串联被告人胡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等,同时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支流综合治理项目**社区污水处理及环境整治工程项目”进行投标。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上述七家公司投标报价、保证金均由张某某确定和提供。2017年12月4日,该项目经开标、公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638132.89元的价格中标,张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夏某某,收取20000元的项目转让费和3%的管理费。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8000元左右。

3、2018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掌控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串联被告人胡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刘某某的安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同时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等二个粮库烘干房建设工程”进行投标。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上述六家公司投标报价均由张某某确定和提供。2018年3月15日,该项目经开标、公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591997.36元的价格中标,张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张某甲,收取300000元的项目转让费和3%的管理费。被告人胡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左右。

4.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掌控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串联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等,同时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乡2017年老村级道路加宽和撤并建制村道路硬化工程”进行投标。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上述六家公司投标报价、保证金均由张某某确定和提供。2018后4月11日,该项目经开标、公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0791033.53元的价格中标,张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倪某某,收取2%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5.2018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掌控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串联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等,同时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镇2017年农村畅通道路(路新路、吴塘路、桥新路)加宽工程”进行投标。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上述五家公司投标报价、保证金均由张某某确定和提供。2018后4月18日,该项目经开标、公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8455912.62元的价格中标,张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钱某某,收取3%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6、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掌控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并串联被告人胡某某实际控制的安徽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串联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时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乡聚星社区大建设街道改造工程”进行投标。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上述六家公司投标报价均由张某某确定和提供。2018年5月15日,该项目经开标、公示,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5320354.67元的价格中标,张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夏某甲,收取2%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7、2018年7月,张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合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94家建筑公司,并串联被告人张某某收集的47家建筑公司,同时对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的“规划支路一(灯塔路—芮祠路)、规划支路二(青龙路—司空山路)工程项目”进行投标。2018年7月17日,该项目经开标、公示,张某某的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0836618.24元的价格中标,张某某将该项目转让给周某某,收取2%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2018年7月19日,张某甲支付张某某投标费用计329000元(7000元一家,共计47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张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共同串通投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雪梅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壹拾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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