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端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2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住东城街道陶丽居委会***苑某某街**座**号,案发前为端州区敏捷城物业区域副总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胡某某同满,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住成都市**栋**单元**房,案发前为端州区敏捷城物业区域主任。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乡**村***路*巷**号,案发前为端州区敏捷城物业秩序维护部主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住肇庆市端州区**,案发前为端州区敏捷城物业保安队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批准,于2019年10月10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5日,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次(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5日至2020年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2017年初至2019年4月间,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时任端州区敏捷城物业区域副总监)为首,纠集胡某某、刘某甲、龚某某一起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由被告人张某某指示胡某某(时任物业区域主任)、刘某甲(化名“黄某某”、时任秩序维护部主管)、龚某某(时任保安队长)通知保安以“严格管理”名义,故意刁难、限制在敏捷城楼盘小区从事搬运作业的装修搬运队出入小区,胁迫搬运队须交纳“管理费”后才能顺利进入楼盘内搬运业主装修的杂物。两年间,每月向在敏捷城从事搬运作业的朱某某、于某某、刘某丙、姚某某、徐某某刚、杨某某组织的6支搬运队索要“管理费”约47万多元。其中,2017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指使刘某甲负责收取上述6支搬运队每月2500元的“管理费”共17.85万元,得款后由张某某、刘某甲、胡某某私分;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指使胡某某负责收取上述6支搬运队每月5000元的“管理费”共29.06万元,得款后由张某某、刘某甲、胡某某、龚某某私分。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分得赃款24.65万元、胡某某分得赃款10.9万元;刘某甲分得赃款10.2万元;龚某某分得赃款2.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龚某某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故意刁难、限制或其他方式威胁、要挟他人,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是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24.65万元、胡某某违法所得10.9万元、刘某甲违法所得10.2万元、龚某某违法所得2.0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洁芳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刘某甲、龚某某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证物4件,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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