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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8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3********,汉族,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鼎治圣旗(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裕南街派出所解放四村社区四村街595号19栋103房。2019年3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7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鼎治圣旗(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一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路**号**栋**室,2019年3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6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2019年6月4日公告告知投资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9日、9月3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5日、9月17日、11月29日本院三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林建欣(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注册成立了鼎治泰达(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治泰达公司)。该公司未经国家批准,以一定期限内高额还本付息为诱饵,以居间帮助投资人向其匹配的债务人借款并办理房屋抵押为名,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016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入职鼎治泰达公司。经简单培训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申环宇(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长沙“开拓”湖南市场。同年5月,因业绩突出,在总公司安排下,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广场**栋**楼注册成立了鼎治圣旗(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公司(以下简称鼎治圣旗长沙**公司),并任职公司负责人。该公司无独立收入来源,所有吸收的资金均由投资人直接转入总公司所控制账户,公司运营所需费用及违法所得均由总公司统一支配。鼎治圣旗长沙**公司成立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放传单,组织客户旅游,引进金融单位有客户资源人员加盟等方式对外宣传鼎治泰达公司项目,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为拓展业务,被告人张某某大量招募人员组建团队,并先后在长沙市望城区、雨花区及岳阳市**公司,违法向当地公众吸收资金。该公司规定以业务量决定职务晋升及工资收入的激励机制。2016年底,被告人肖某甲入职鼎治圣旗长沙**公司,因业绩突出,同年6月晋升为鼎治圣旗长沙**公司(万达广场)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该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自该公司成立至案发,自该公司成立至案发,鼎治圣旗长沙地区**公司向社会共计吸收了资金3.25亿余元。其中,湖南区域负责人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吸收资金3.25亿余元,长沙**公司(万达广场)负责人被告人肖某甲参与吸收资金1.37亿余元。2018年10月左右,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向投资人对付本息。

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肖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肖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投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营业执照、不良债权应急处置的公告、调取证据通知书、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协议、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肖某乙等16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甲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军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肖某甲现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39册及全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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