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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某某等3人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街**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54********,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4日、自2020年5月30日至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贵阳市在云岩区水电九局大门口使用假玉手镯充当古董,以倒卖后分好处费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苟某某人民币20000元及手表一枚。经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表价值人民币300元。2019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在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小吃街附近将三名被告人抓获,次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8700元及手表发还被害人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清单、发还清单、收条、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苟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三名被告人笔录,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及赃物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依法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张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三江医院),被告人肖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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