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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某某等骗取贷款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住贵阳市花溪区**乡安置房**栋**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组,住贵阳市花溪区****产业**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覃某甲,曾用名覃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西楼附**号,住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厂宿舍**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覃某甲涉嫌贷款诈骗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覃某甲共同以按揭购车为由骗取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其中,被告人覃某甲以办理无息贷款为名进行虚假宣传,寻找有贷款意向者到贵阳市花溪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相关汽车经销单位按揭购买汽车。并由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向购车人提供按揭贷款购车的首付款、保险费、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购车人在贵阳市花溪区孟关汽车城等地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车辆,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获取购车贷款,并以其所购车辆作为抵押物提供贷款抵押。银行及金融机构向购车人发放购车贷款以后,购车人将车辆从4S店提出,并未按照与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约定办理上牌及抵押手续。随后,购车人以出售的名义将车辆交给被告人覃某甲,覃某甲再通知被告人肖某某将车辆开走后交付给被告人张某甲,由张某甲将车辆卖往外地,致使银行及金额机构将贷款发放以后,其抵押权无法实现,其所发放贷款存在风险。

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月3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覃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以卓某某、曾某甲、杨某甲、张某乙、余某甲、余某乙、简某某、曾某乙需要贷款购车为由,骗取**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168.457535万元。

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8期间,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覃某甲通过上述手段,以李某甲、廖某某、张某丙、曾某乙、龚某某需要贷款购车为由,骗取深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人民币111.417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购车材料,贷款材料,银行流水,车辆查询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姚某某、杨某乙、卓某某、廖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覃某甲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计279.875185万元人民币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花溪区人民法

检  察  员 张鹏

                              2020年11月5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覃某甲现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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