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5********,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7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庄**乡,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小区。因犯抢劫罪、行贿罪于1995年12月15日被遂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伙同、张某乙、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在赵某某的带领下,来到信阳市平桥区**镇**址保护区**村**组的古墓葬区的一土坡上,选定盗墓位置后挖掘2处盗洞,但未盗得物品。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盗洞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保护范围内。
2015年2、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候某某、张某乙与赵某某预谋后,在赵某某的带领下,携带盗墓工具来到信阳市平桥区**镇**保护区**村**组的古墓葬区的一块地里,选定盗墓位置后进行挖掘,盗得青铜短剑一把。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该盗洞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遗址保护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钟某某、赵某某、龚某某、张某乙、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国家文物出境鉴定河南站鉴定文书、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院出具的信阳市平桥区**址保护区**墓葬区被盗情况调查钻探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伙同他人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玲姬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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