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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2014年6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棕色捷豹XJXJ轿车车牌号为陕A****6,载着妻子李某某到子午峪游玩。下午六时许,王某甲驾车下山行至子午峪水库北边时,恰逢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一辆黑色现代伊兰特轿车车牌号为陕A****H上山,二人会车时产生矛盾,后发生口角。此时张某某的朋友被告人肖某某从山上下来,肖某某见有人和张某某吵架,便上前劝架。在劝架过程中,肖某某也和王某甲夫妇发生争吵,随后张某某、肖某某与王某甲、李某某双方发生撕扯,致王某甲、李某某、肖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肖某某衣服被撕烂。王某甲、李某某被打后匆忙上车,准备驾车离去,肖某某见王某甲准备离去,搬起路边的石头将捷豹轿车副驾驶玻璃砸烂,张某某也搬起路边的一块石头将该车的后备箱盖右侧砸烂。

2014年5月22日,被砸坏车辆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长价鉴字[2014]066号认证,被砸车辆损失价格为人民币252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黄亮

2016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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