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71********,哈尼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镇**村民委员会**一社**号,住墨江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23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88********,哈尼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号,住墨江县**镇**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2月23日被墨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邀约被告人罗某某一起外出捕鸟用于食用。后张某某携带一盒捕鸟用的脂调(一种粘黏物)、一台诱鸟发声器,罗某某携带一盒捕鸟用的脂调从墨江县**镇**村**寨子乘坐蔡某某驾驶的云******号面包车,沿**公路往墨江县城方向行驶。9时许车辆行驶至**镇**村**加水站处时,张某某和罗某某下车叫蔡某某在路边等候,两人遂带着捕鸟工具到公路下面约50米地方进行捕鸟。两人捕获40只鸟后乘坐蔡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前往墨江县城。当日下午张某某和罗某某又乘坐蔡某某驾驶的云******号车准备从墨江县城返回**村**寨子,16时许途经墨江**大酒店对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40只鸟,其中活鸟17只,死鸟23只。经普洱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40只鸟分别为:红胸啄花鸟1只、大山雀3只、叽咋柳莺36只;其中大山雀、叽咋柳莺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40只鸟的价值共计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猎捕的小鸟及捕鸟工具(脂调、诱鸟发声器)物证照片;2.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照片、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书证;3.证人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通知书等;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发跃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墨江县**镇**号,联系电话1872487****。
2.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墨江县**镇**号,联系电话1598796****。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2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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