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6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将两案合并审查,已于2020年10月22日依法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在新都区**镇**街**号其经营的新都区**镇**酒吧内组织未成年人为客人提供有偿陪侍,并从中抽成渔利。
2019年8月9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组织龚某某(17周岁)、高某某(16周岁)等人在上述酒吧为薛某某、周某某等人提供有偿陪侍违法活动,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进行营利性陪侍活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向蓉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78004****)、罗某某(联系电话:139806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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