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广丰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追缴其违法所得39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追缴其违法所得38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在本市高新区**镇**村靠近福银高速的一栋拆迁房内,将该房屋窗户的铝合金拆下并盗走房内的电线,后运往**镇**河的西岸将电线外皮割开,取出铜线4.2斤和铝合金后卖给**镇的一废品收购站,获利160元。当日晚间,张某某和罗某某再次前往该拆迁房内,将剩下的电线全部盗走,并将电线外皮切割取出铜芯75斤。经鉴定,被盗电线铜芯价值人民币1663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6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因张某某具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因罗某某具有初犯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玲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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