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8********,白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市大理镇**村委**组**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市大理镇**村委**组**号。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在大理市大理镇上鸡邑村委3组110号门口,因房产纠纷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后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二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珍
2020年6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张某某联系电话1878726****、1846976****;罗某某联系电话1878726****、13404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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