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号**小区**号楼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1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索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呼和浩特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馆**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小区**号楼地下室,用事先准备的电缆剪剪断地下室的电缆线并将其盗走。当天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二道河村南的废品收购站,将盗窃的99公斤电缆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的段某某。
2、2020年4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开车来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小区**号楼地下室,二人将**号楼电梯的电缆线切断并抽出,实施盗窃过程中被**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经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小区**号楼于2020年4月28日被盗的67米电缆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4891元,**小区**号楼于2020年4月29日被盗的96米电缆市场总价格为人民币70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盗电缆价值为人民币48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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