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9〕78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900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4********,汉族,中专,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2199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大道**段**号**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暂住地本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室,收取被告人李某某400元毒资,让被告人简某某从卧室拿出净重0.49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交给被告人李某某。
当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武某某**路**号**酒店0415号房间内,以400元的价格以及100元路费将上述0.49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陈某某,后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身上查获毒资50元及一部手机,从0415号房间内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当日21时许,民警根据李某某的指认,在本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室挡获被告人张某某和简某某,并从房间内搜出净重为8.8克的甲基苯丙胺和0.5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从简某某身上搜出净重为0.76克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简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牟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简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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