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二部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镇**队。无业。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8********,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村。无业。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2日张某甲等人伪装成女网友“男人心海底针”,与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聊天并询问是否需要上门“性陪侍服务”,在被害人李某某同意之后,通过微信聊天以收取保证金、发红包等方式诱骗被害人李某某陆续将7388.01元人民币转款到被告人符某某、张某甲提供的账户中,被告人符某某、张某甲将赃款交给张某乙。经被告人符某某、张某甲供述,其多次利用自己的微信、QQ、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协助张某乙收取所骗钱款,张某乙在收到赃款后,分别给予被告人符某某、张某甲数额不等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银行卡2张;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明细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
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88.0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符某某以诈骗罪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永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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