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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童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合伙通过微信“**工作室2”“**工作室3”对外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牌运动鞋,并于2019年1月租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室作为销售假鞋工作室。2019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对该工作室予以查处,现场查获客户退货66双疑似假冒耐克牌运动鞋、120双疑似假冒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经鉴定,均系假冒耐克牌、阿迪达斯牌运动鞋。经查,二人以每双人民币179元至48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假冒品牌运动鞋。经统计,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447183.63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43999.5元。

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收支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黄某某、叶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47183.63元,未销售金额人民币4399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志玲

检察官助理:陈逸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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