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100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镇**路**号。2017年6月28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0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幢**单元**室。2001年3月16日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童某某、张某某和丁某某(已判) 因与被害人王某甲之间的债务纠纷,纠集李某甲、潘某某、刘某某(均已判)、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泽国镇黑桃水晶酒店,对被害人王某甲拳打脚踢,致王某甲头部、肢体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6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在台州市黄岩区**小区**幢**室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当日在本市泽国镇一红绿灯路口抓获被告人童某某。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前科笔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黄某某、李某乙等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及同案犯刘某某、丁某某、李某甲、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天网监控、录音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与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该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20年2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童某某被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 公安侦查卷宗叁册,提讯证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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