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 ,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6********,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路** 号。2006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10月14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镇**村**组** 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0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9月3日9时许,被告人章某某窜至**桥菜场旁**店,将被害人但某某放在店内桌上一部OPPO A72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67元。
2.2020年9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窜至**村**大道,被告人章某某将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黑色电动车(该车购买时间2019年10月,购买价1300元)盗走,随后二人取下该电动车电瓶卖给他人,并将车遗弃在温泉**垴附近。
3.2020年9月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窜至咸安**国道**广场旁,将被害人熊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豪爵踏板摩托车及摩托车后备箱现金1800元、蓝色软黄鹤楼香烟一条(价值164.30元)。被告人张某某分得1400元、黄鹤楼香烟一条,章某某分得400元。经鉴定 ,该车价值1000元。
4.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章某某窜至咸安区小区,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被人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875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豪爵踏板摩托车、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各一辆并已发还;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现金812元,已发还被害人熊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但某某、熊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许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摄影照片、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俊英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章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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