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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穆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路**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穆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8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新乐市**镇**村**路**排**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到新乐市公安局投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晚22点多钟,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按事先的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新乐市南青同村东骆街道口东南角田某某厂子西院内,盗窃模具芯铁和铁沙箱2306斤,并于2019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连夜销赃至新乐市东杨家庄村十字路口西头的郑某某废品收购站,得赃款2306元后分赃。2019年6月19日上午被害人田某某在郑某某废品收购站发现被盗的模具芯铁和铁沙箱后报警。现赃物已全部追回发还失主。经新乐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模具芯铁和铁沙箱共2306斤,价值为3805元。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保顺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河北省新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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