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开刑检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阳新县**监督所**子分所**、阳新县**服务中心**,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4********,汉族,大专文化,系阳新县**中心**站**,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站**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汉族,小学肄业,系*甲农场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30日至5月30日,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4月19日至5月3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夏天,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闲聊,张某甲称同村的尿毒症患者张某乙多次找其帮忙筹集医药费,程某甲称其所在村组硬化晒场工程有资金缺口,村民要其帮忙解决,二人商议以向阳新县扶贫办申报扶贫项目套取资金解决上述问题。张某甲、程某甲遂找到被告人徐某某,提出以徐某某的**农场建设猪舍名义在阳新县扶贫办套取资金,并承诺取得资金后,将其中10%给徐某某,徐某某同意。
张某甲、程某甲明知**农场猪舍由徐某某于2013年已经建成,将其虚构成2014年新建项目向阳新县扶贫办申报扶贫资金项目,虚构张某甲的妻弟李某某为**农场猪舍建设方,拟制虚假的猪舍建设合同等虚假资料报账,让徐某某在阳新县扶贫办等单位检查验收时谎称是2014年完工,骗取扶贫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该10万元资金拨付到李某某账户后,李某某转账给张某甲,按照事先约定,张某甲将其中6.15万元转账给程某甲,程某甲将6万元钱用于其所在村组硬化晒场工程;张某甲将1万元现金交给徐某某,将2.6万元现金交给张某乙,剩下2500元购买烟酒给李某某表示感谢。
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退还9万元至太子镇农场会计服务中心;徐某某退1万元至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徐某某均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程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将已经建成的**农场猪舍等项目虚构成新建项目,骗取扶贫资金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为虚构事实骗取扶贫资金10万元提供帮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徐某某系共同犯罪,张某甲、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娟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程某甲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徐某某取保候审在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