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涞源县**花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住吉林省磐石市**镇**村**屯,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4********,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住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8时许,张某某与栾某某在涞源县**镇**村陈某某家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张某某纠集程某某、马某某、屈某某(在逃)、王某某(在逃)等人,于当日19时许,先后在涞源县**镇**村**路上、李某某家附近,手持铁管,两次对栾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栾某某左前臂及左膝部劈裂伤、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创伤性脾破裂。经鉴定,栾某某脾破裂切除术后,属重伤二级;肢体创口,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涞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