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市**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 月份,王某某(已判决)通过陶某某联系到宋某某(己判决)想为他人开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宋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找到被告人秦某某,后秦某某介绍宋某某从井某某(已死亡)处开取了49份税价合计50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宋某某将这49份增值税发票交予王某某手中。张某某、秦某某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华江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市**市**镇**村**号,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
被告人秦某某现住**市**市**镇**村**号,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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