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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秦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秦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52624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村,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211995********,汉族,中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镇**营,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山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青山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冬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一号街坊十四栋2号田某某的秀梅造型底店门锁撬坏,入底店盗窃人民币100多元。

2.2019年0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与鞍山道交叉口西100米李某甲的运通标准件大全底店门锁撬坏,入底店盗窃人民币400-500元。

3.2019年0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光辉佳苑北门3栋10号姜某某的欧雅玻璃店把手剪断,入底店盗窃人民币400元左右。

4.2019年04月、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二次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红领巾菜市场西铁棚肖某某的水果店门锁剪断,入底店盗窃人民币1300元左右、一瓶洗衣液及榴莲一颗。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洗衣液24元。

5.2019年0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学府道与乌兰道交叉口北50米崔某某的伊盟风味饭馆门锁撬坏,入底店盗窃人民币400-500元。

6.2019年0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乌审道与幸福路交叉口东200米闫某某的小闫美发店门锁撬坏,入底店盗窃人民币1000元左右及白色华为手机一部。  

7.2019年07月0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进入包头市昆都仑区学府道与前进道交叉口西南角吴某某的宝莲家饭馆,入饭店盗窃人民币2200余元。

8.2019年0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三号街坊2栋6号底店白某甲的牦牛肉饭馆链锁剪断,入饭店盗窃人民币300元。

9.2019年0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电视台南路育才二段丁某某的佳木茶叶店门锁破坏,入底店盗窃茶叶两罐。

10.2019年09月2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青东路交叉口西南罗某某的百瑞莲蛋糕店门锁破坏,入底店盗窃人民币1000元。

11.2019年11月0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互助道杨某某的烤牛肉汆丸子底店门锁破坏,入底店盗窃人民币250-260元。

12.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电视台南墙育才二段11栋-D10号苏某某的绝色恋人底店门锁剪断,入底店盗窃人民币60-70元。

13.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进入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长青道陈某某的神海造型底店,入底店盗窃蓝色男士棉袄一件。

14.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北大街海威小区邱某某的炫尼造型底店门锁剪断,入底店盗窃人民币600元、芙蓉王烟一条。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人民币218.36元。

15.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文化路与昆北路交叉口居然新城北门张某甲的发迹炫底店链锁剪断,入底店盗窃人民币100元左右。  

16.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繁荣道与草原道交叉口西某某的红桃A美发沙龙门把手破坏,入底店盗窃瓜子油两桶。   

17.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十九号街坊刘某甲的姑嫂巴盟面筋底店门锁破坏,入底店盗窃人民币500元及15个饼子,3个麻叶。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45元。

18.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四号街坊赵某某的的喵叔米线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1300元左右。

19.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幸福南路16号街坊1号底店孙某某的洋艺造型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约200元。

20.201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进入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长青道林荫路办事处西2号范某某的吉某某烤吧内,入烤吧盗窃人民币400-500元及马丁靴一双

21.2020年01月02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在包头市昆都仑区昆河东路与青年路十字路口路北秦某某的牧羊人烧烤底店门锁撬开,入店价值2000多元、5斤羊肉、5斤牛肉。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人民币390元。

22.2020年0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林荫路与自立道交叉口西1000米白某乙的王倩果蔬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1000元左右。

23.2020年02月18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青年路与南排道交叉口路南50米路东张某乙的达茂羊架子馆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400元,羊肉5斤、猪肉4斤、康师傅冰红茶4瓶。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人民币305元。

24.2020年0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赛音道北市场25号高宇的李某乙蔬店门锁剪断,入店盗窃人民币200元左右。

25.2020年0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进入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阿尔丁北大街与文化路口北刘某乙的鲜羊涮府内,入店盗窃人民币1500元左右。

26.2020年0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电视台南墙育才二段34号王某甲的小王蔬菜店门锁破坏,入店盗窃人民币300元左右。

27.2020年03月05日,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团结大街富强路七号街坊五甲七号李某丙的伊夜保健品底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800元左右及罗西尼女表一块。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人民币198元。

28.2020年03月31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与幸福路交叉口幸福路1号街坊2号刘某丙的名扬烧饼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烧饼2个、红茶4瓶。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人民币22元。

29.2020年04月03日晚,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文学道与互助道交叉口百兴小区9号楼104号张某乙的鲜多多水果超市底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1000元左右、半盒紫云香烟。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人民币4.4元。

30.2020年04月,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56号街坊郝某某的土金五产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150元左右。 

31.2020年05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自由路与昌福道交叉口往东100米王某乙的瑞彩造型理发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200多元。

32.2020年0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进入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昌福道高某某的黄焖鸡米饭店内,入店盗窃人民币10多元。

33.2020年0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昌福道与包头师范学院北门彭某某的鸡公煲饭店门锁剪断,入店盗窃人民币700-800元。

34.2020年0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赛音道与繁荣道交叉口南市场郭某某的双雄土产店门锁撬开,入店盗窃人民币2100元及断线钳一把,手钳一把。物品经包头市青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认定价格人民币69元。   

35.2020年06月03日凌晨,被告人秦某某将位于包头市青山区幸福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路南东顺发布业店门把手撬坏,入店盗窃人民币1600-1700元。

张某某盗窃数额共计22150.76,秦某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2375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

2书证: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立

破案经过、不予受理通知书;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李某甲、崔某某、刘某甲、吴某某、张某甲、白某甲、刘某乙、郝某某、陈某某、张某乙、邱某某、李某乙、张某丙、王某甲、闫某某、姜某某、白某乙、刘某丙、丁某某、罗某某、奇某某、彭某某、高某甲、田某某、高某乙、郭某某、王某乙、肖某某、杨某某、苏某某、赵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2份;

6.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提取监控视频、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荣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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