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5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祝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祝某甲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张某某与祝某甲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祝某甲骗取了京籍户口。
2016年被告人祝某乙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办理虚假出生医学证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张某某、祝某甲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祝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祝某甲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14668****,保证人:韩某某,联系电话:1350131****;被告人祝某甲,联系电话:1380112****,保证人:祝某丙,联系电话:1362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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