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身份证号码5112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营*甲号**SPA会所经理,住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号楼出租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身份证号码3213241998********,汉族,中专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营*甲号**SPA会所领班,住南京市秦淮区**营*甲号**SPA会所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石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8********,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营*甲号**SPA会所暗门保安,住南京市秦淮区**营*甲号**SPA会所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甲镇**社区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营*甲号**SPA会所暗门保安,住重庆市奉节县*乙镇**小区**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甲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于2019年3月8日、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上述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将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8日、2019年5月12日,本案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底以来,李某甲(另案处理)伙同他人租赁本市秦淮区**营*甲、*乙号用于经营**SPA会所,与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合作,由李某甲提供场所、招聘管理及服务人员,由王某甲招募及管理后场卖淫女,由客服团队通过网络寻找嫖客,通过提供卖淫场所、规定卖淫时间、确定小姐等级、确定卖淫费用、确定分成比例、定期结算卖淫费用、制定规章制度及惩罚制度等手段组织李某乙、耿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十余名卖淫人员在上述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受雇担任该会所经理,负责对该场所的服务员、保安、收银等前场服务人员管理工作;被告人石某某受雇担任该会所领班,负责协助会所经理对该场所前场服务人员进行考勤、协调、岗位安排及监督等管理工作;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受雇担任该会所内部保安,负责看管卖淫区域与外部服务区的隔断暗门,维持秩序和应对公安机关检查。
2018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李某乙、耿某某、刘某某、冯某某等12名卖淫女在该场所内进行卖淫活动,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到案;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工资表、营业日报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燕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胡某某共同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持明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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