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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盛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200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安徽省明光市,住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镇******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段**号唐某某经营的成人性用品店内,以螺丝刀撬等手法,从自动售卖机内窃得女性人体倒模、震动棒、避孕套等性用品。

2.2019年4月3日早上,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再次至唐某某经营的成人性用品店内,以螺丝刀撬等手法,从自动售卖机内窃得震动棒、避孕套、润滑油等性用品。

3.2019年4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镇**路**段**号沈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以螺丝刀撬等手法,从自动售卖机内窃得女性人体倒模1件。

4.202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至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路**巷**号张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以螺丝刀撬等手法,从自动售卖机内窃得女性人体倒模、震动棒、避孕套等性用品。

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的供述;

5.辨认、勘验等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宇力

检察官助理:韩怡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小区**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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