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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4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造船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造船厂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农场**分场**大队)。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江苏**造船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镇**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张某某、田某某,听取了2名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田某某商议一同至泰兴市虹桥镇九圩港闸外的长江水域内捕鱼,并各自携带了先前购买的渔具刺网1张。后2名被告人在明知该处系长江禁捕水域,仍使用前述2张刺网一同实施非法捕捞作业,分别捕获餐鱼4条、鲢鱼8条、刀鲚2条,共计捕获长江鱼14条。后在收网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泰兴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非法捕捞的时间为长江禁渔时间,捕捞水域泰兴市虹桥镇九圩港闸外的长江水域属于长江禁捕范围,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刺网属于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经泰州市农业农村局认定,被告人张某某使用的渔具属于“刺网”,网目尺寸为30mm,属于禁用渔具。

《农村农业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规定,原《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废止。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天然水域,最迟至2021年1月1日开展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此之前实施禁捕。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泰州市农业农村局《长江泰州段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告知书》明确,长江泰州段干流天然水域,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捞捕。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文件《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长江、淮河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通告》([2018]2号)规定,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连线为界,向江一侧水域为长江流域禁渔期干流范围。

归案后,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泰兴市公安局自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处依法扣押上述长江鱼14条,作案用刺网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长江鱼14条、作案用刺网2张(照片);

2.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

6.泰兴市公安局依法提取的微信支付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鞠晓曦

检察官助理:封卉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及相关材料。

4.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上述长江鱼14条,作案用刺网2张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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