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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田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687号

被告人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2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大厦**座**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街道****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院批准,于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02197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花园**座**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岳烽,广东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楼**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刘金梅,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孔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新村**号**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5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彭建明,广东洪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何某某、孔某某、蔡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注册成立**(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周某某,注册经营地位于上海自贸区**路**号楼。**金融公司在不具备从事金融、证券、保险业务资格,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相关理财产品的情况下,先后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公司及门店,通过“**财富”、“**宝”、“**贷”等平台发行线下、线上P2P理财产品及政信通“**”产品,采取媒体广告宣传、电话推销、门店招揽等方式,承诺5.4%至15%不等的收益率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8年4月9日,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2015年7月,**金融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2016年5月,**金融公司佛山南海*甲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曾某某(另案处理);2017年7月,**金融公司佛山南海*乙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分公司”)注册成立,负责人为被告人宋某某。*甲分公司和*乙分公司职位设置从高到低依次为:分公司负责人、大团队经理、团队经理、理财经理。

被告人宋某某于2017年7月担任*乙分公司负责人,同年8月兼任*甲分公司负责人,管理上述两分公司的全面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统计,宋某某任*乙分公司和*甲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15442万元,其中已兑付人民币1396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担任*乙分公司大团队经理,负责该分公司的销售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统计,张某某任*乙分公司大团队经理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9322万元,其中已兑付人民币668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17年6月担任*甲分公司大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其团队的销售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统计,田某某任*甲分公司大团队经理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106万元,其中已兑付人民币114万元。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8月担任*甲分公司大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其团队的销售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统计,何某某任*甲分公司大团队经理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191万元,其中已兑付人民币82万元。

被告人孔某某于2017年8月担任*甲分公司大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其团队的销售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统计,孔某某任*甲分公司大团队经理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635万元,其中已兑付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蔡某某于2016年7月担任*甲分公司团队经理,2017年8月调至*乙分公司任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其团队理财经理的销售工作及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经统计,蔡某某任职期间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4256万元,其中已兑付人民币2374万元。

2018年4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广场**金融公司佛山总部将宋某某抓获。同年5月23日,张某某、田某某、何某某、孔某某、蔡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何某某、孔某某、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

检察员:张英颖

检察员:张 鹏

2019年37

附:

1.被告人宋某某、张某某、田某某、何某某、孔某某、蔡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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