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5年9月19日,因赌博被胶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仟元,收缴赌资陆仟伍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生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无业。2007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4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2014年11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其父亲张某丙在胶州市**镇水岸绿城小区西侧池塘处与毛某某、于某某发生纠纷,随后伙同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孙某某(另案处理)至胶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处持电棍殴打郭某某、毛某某、于某某,将郭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郭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撤销案件的申请、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胶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毛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胶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伙同他人,在胶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处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生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生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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