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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0222002********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2月1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1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1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12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年12月23日,本院决定对上述两案合并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27日凌晨,杜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街道**商铺门口,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牌两轮女装摩托车盗走。随后,杜某某等人将盗得的摩托车交给徐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销赃,两被告人再将该摩托车开到广州市广和大桥收费站附近以人民币约3000元价格销赃给钱某某、宁某某(均另案处理)。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860元。

2、2020年8月29日凌晨,陈某某、杨某某、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大道**号**门口空地,将被害人伍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并将该摩托车交由徐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销赃,两被告人再将该摩托车开到广州市广和大桥收费站附近以人民币约1000元价格销赃给钱某某、宁某某。经鉴定,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50元。

3、2020年9月2日凌晨,杨某某、徐某某、严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去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出租房门口,将被害人麻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好奔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四人又驾车去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村**号门前**停车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盗窃得手后,徐某某等人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去到肇庆市**广场交易,徐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约定用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和人民币1000元交换被告张某某的“小隐者”两轮摩托车,随后,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分别将贝纳利牌摩托车和“小隐者”开回被告人张某某的住处。后徐某某又将盗得的好奔牌两轮摩托车卖给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

2020年9月2日中午,由被告人班某某驾驶上述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另外车辆,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口**摩托车配件档,将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留在该档口修理。2020年9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等将收购的好奔两轮摩托车与另一辆男装摩托车一并开到广州市广和大桥收费站附近以人民币约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钱某某、宁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麻某某被盗的一辆好奔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2元。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一辆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878元。

2020年9月5日,公安人员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口**摩托车配件档查扣被盗的白色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2. 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代为销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包琳琳

检察官助理 余海霞

                                  2020122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班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光盘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各二份及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八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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