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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经商策后,驾驶无号牌渔船(船上装有15千瓦发电球),去到东江河博罗县**街道**电力公司下游河段,使用渔船电力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现场扣押铁船1艘、带电线竹竿2根、带电线竹竿捞兜2条及水产品1批。经清点,张某某、王某甲捕获普通鲮鱼129斤、普通鲢鱼486斤、普通雄鱼85斤、普通杂鱼123斤,总价值为人民币2726元。根据《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4号规定,东江河段为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建强

检察官助理:李慧娴

2020年6月24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张某某联系电话:1581193****,保证人王某乙,联系电话:1371967****;王某甲联系电话:1369178****,保证人王某丙,联系电话:13530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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