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二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1月31日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706861965********,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栖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48年6月10日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480610701X370628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栖霞市**镇**村**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分别于2020年6月5日、7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3日、8月2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8月25日补充移送起诉王某甲,我院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以上海奚永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的名义,通过传单、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烟台信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海奚永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吸收存款人数42人,存款数额2900000元,返还本金24104元,损失2755896元。其中张某某个人投入225000元,王某甲个人投入2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投资情况汇总、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账户明细、审计报告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乙、牟某某、王某丙、孙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海奚永后台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娜
检察官助理:孙照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栖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栖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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